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hangJiaKou 缩写为ZJK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张家口市境内商业保险机构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张家口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创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为构建和谐张家口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胜利北路64号中保大厦1704室,邮编:07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一)制定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按公约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促进全市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竞争。
(二)督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现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报请监管部门处理。
(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沟通保险主体与保险监管机关及张家口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保险业界反映共同意愿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分析市场,协调纠纷和争议。
(五)组织进行保险市场考查和调研,提供市场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六)承办保险监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市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可按照程序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从事保险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个人可以申请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中国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张家口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四)在张家口市保险界、保险中介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保险法规和金融政策;
(七)关心协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办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八)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其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和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七)批准协会年度预决算;
(八)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也可采用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张家口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法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专职)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秘书处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六)定期向会长报告秘书处工作开展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张家口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0日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