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张家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的基础,是开展协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会费收取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合理确定年度科目支出预算。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科目支出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科目支出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协会会员公司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四)非会员公司享受协会服务单独付费。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5000元;
(三)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7000元。
第六条 会费每年计算一次。由协会秘书处按照会费收支原则及会费收取标准确定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在接到缴纳会费通知后15日内,按时将会费足额上划至协会账户,协会秘书处出具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一般性的日常支出经费由秘书处掌握,协会法人一支笔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秘书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固定资产购置或超5万元的开支,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每年终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底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减少下年会费,不得向各会员公司分配。
第十一条 如遇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市保协经费不足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十二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高度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会员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协会下发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会员公司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两个月并经两次以上催缴,仍然不交纳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由协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同时抄报会员公司的上级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会员公司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公司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