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法律委托,此乃财富传承的四大法律工具,是世界财富传承领域的通行做法。本文简要谈一谈保险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独特优势、应用拓展。
缘何法律对某些保险亮出了“底线”?
今天,越来越多的家族运用越来越缜密的规划与设计方案去推翻“富不过三代”铁律。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法律委托可谓是世界通行的财富保护与传承工具。这其中,保险更是刷新了我们的原有认知——除了疾病、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其在财富传承领域的独特价值脱颖而出,尤其是大额人寿保单。
保险是具有天然优势的。保险这种产物的诞生与存在,是以保费的“大数法则”为基石和后盾,以风险分摊为基本功能和目标设计。在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情况下,法律给出对这份保费最大限度的保护和维护,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可以说,法律为了维护这份保费的安全,亮出了底线,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把“欠债还钱”、“夫妻共享”、“交粮纳税”这样的规则都逾越过去。
大额保单在传承中的应用
大额保单可以实现现金资产有控制权的高效传承。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最理想状态是,实现定向传承、无缝传承,同时,最好还能保持控制权。就这一点,无论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生前赠与,都很难达到上述状态,大额保单却可以。
举例来说,父母作为投保人,子女作为受益人,子女发生婚变危机,或者子女背负债务,保单不会受牵连,保单不分割,财富不外流,此乃定向传承。
高额保险金产生,子女可以省略四处奔波收集材料、争取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从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负累,不声不响、轻松快速获取保险金,此乃无缝传承。
父母急需现金,可以将保单抵押,或者随时退保换取现金价值;子女不孝或者挥霍败家,父母有绝对的自主权力变更受益人。此乃保持控制权。
大额保单可以为遗产税准备流动资金。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日益趋近。而遗产税的征收,一贯采取“先完税、再继承”的先后顺序,所以,要想让后代顺利承接家族财富,预备充足现金流就十分必要。而从国际惯例来看,大多数人寿保险理赔金都免征遗产税。我国《遗产税法草案》第五条亦规定,不计入应征遗产税总额的有:……(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故而,一方面,通过大额人寿保单的财务杠杆效应,以相对较少财产撬动相对较多财产,实现财富增值;另一方面,于继承开始之刻,将现金形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税的部分应税现金。
没有一种法律工具是万能的。除了上述大额保单的应用,客观来讲,保险在传承中的作用有其局限性。第一,保险的保障优势是相对而言。笔者经常做一个比喻,用保险搭建的安全资金池,就像一个城堡,本身是牢不可摧。但是城堡也有进出口,进门要目的合法,出门以后要靠自己。所以一份本身就怀揣逃避债务、逃避分割等目的而架构的保险,或是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金,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主张的。第二,保险只能解决现金的传承问题,对家族财富的其他财产类型,保险无法应对。如果将其他财产都变现买保险,显然是舍本逐末,与我们一贯倡导的传承理念南辕北辙。
大额保单与其他法律工具的结合和拓展
面对复杂的家族财产状况,日益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传承需求,很难用单一工具进行全面筹划。综合运用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法律委托,并通过财产协议、夫妻约定、赠与协议等等组合配套使用,方才是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正确之路。
除了以大额保单与私人信托相结合,落地了保险金信托产品之外,近年来,保险与遗嘱结合应用在财富传承方面的优势,也是被广泛认同。
一来,保险无法解决的现金之外其他资产类型的传承,遗嘱恰恰能够广泛覆盖。二来,遗嘱能够简化保险变动的部分步骤。例如,以自己为投保人为子女购买大额保单,同时订立遗嘱,约定投保人身故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由指定的人继承,这就避免届时更改投保人的麻烦手续。三来,遗嘱变更受益人有了法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自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设定条件,为继承人加持“威胁条款”,一旦继承人违背了遗嘱人的条件,那么保险受益人即发生变更。这将是未来保险与遗嘱结合拓展应用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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