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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信息宣传工作部   杜梅兼任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销售环节的探析
2020-07-11
笔者按:在保险纠纷的调处工作中,保险销售环节中销售误导问题较为常见。笔者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对销售环节中有些问题的理解及法律属性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下面就投保单、保单回执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剖析。

案情简介:

李某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经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某寿险公司一款两全型保险产品。销售人员要求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字,并在保单回执上签字,现场出单,并依约定划转客户保费,保险合同成依法成立。其中,投保单与保单回执设计在同一页纸上。

投保单的法律性质

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或授权填写)如险种名称、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费等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希望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经投保人签章后交由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如无异议签发正式保单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要约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对于要约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投保单属于要约。一方面,投保单中个人身份信息、健康问询、投保险种名称等部分的填写,均表明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向保险人发出希望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愿望;另一方面,投保人签署保单后,必须由保险人进行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正式保单,保险合同生效;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拒绝承保,保险合同不生效。

二、保单回执的作用和法律属性

(一)保单回执的作用

一是投保人收到保单及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签署过程完结,即保险人的承诺到达投保人。

二是投保人了解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全部内容的凭证,为保证投保人全面客观了解所投保保险的内容,法律所规定的犹豫期也正式开始起算。

(二)保单回执的法律属性

保单回执证实投保人收到保单及保险条款,并了解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是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是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四是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是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投保单和保单回执一体化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前文所述依据法律规定,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必须是要约在前,承诺在后,不存在要约、承诺同时到达的情形。如形成纠纷或诉讼,依据法律规定,将产生对保险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实务风险

对于银保产品,现各公司大多采取现场出单的方式,客户签署投保单、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客户签收保单可在银行一并办理。公司为简化客户单独签收保单回执的流程,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将投保单与保单回执一体化,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存在下列风险:

1.客户代签字

根据投诉反映出的问题,银保业务保单投保人代签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被保险人代签(已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情形,后期一旦发生纠纷,客户很可能会以销售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不了解合同内容为理由,进而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费,公司将处于不利境地。

2.客户否认收到保单和条款

目前大多数公司采取在合同书后单独附签收回执。公司留存回执的方式,可以进一步证实客户对投保产品的知悉和了解,并已实际送达保单和条款,可以理解为完成承诺并送达的行为。如果客户一次性签署投保单和回执,不能体现客户实际收到保单和条款的事实,犹豫期的起始时间和合同是否生效的认定,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客户提出未收到保单合同不生效的理由,公司将难于证实自己的清白。

(三)建议采取投保单与保单回执分离的做法

投保单与保单回执分离能够较为清晰的表明保险合同签署的全部过程,从制度设计上避免销售误导情形的发生,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